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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规范堆垛机(堆垛机维修保养手册)

本文目录一览:

卡尔玛港口机械是什么国家的产品

捷克共和国的产品,质量还不错,尤其是45t叉车远远高于国内的产品,甚至比三菱的还要耐用,确定是售后服务的及时性。

自动堆垛机什么牌子好?购买时需要注意什么?怎么选择比较好?

现在国内通用机械类市场凌乱不齐,各种品牌杂聚,买自动堆垛机就和买汽车差不多,在购买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老品牌,一质量有保障,二售后服务及时。像海斯特、速帕、丰田都是经典的品牌。

叉车的操作注意事项

成都华标企管 蒋良君:以下两份资料,可供你参考:

第一份:【叉车操作注意事项】

(一)检查车辆

(1)叉车作业前,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2)检查启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3)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4)叉车运行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6)电瓶叉车除应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按电瓶车的有关检查内容,对电瓶叉车的电路进行检查。

(二)起步

(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气压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才可起步。

(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4)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三)行驶

(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面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碰。载物行驶时,如货叉又升得太高,还会增加叉车总体重心高度,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并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内燃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6)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7)载物行驶在超过7度和用高于一挡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制动器。

(8)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丰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9)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z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10)叉车由后轮控制转向,所以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避免初学者驾驶时经常出现的转弯过急现象。

(11)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12)叉车载货下坡时,应倒退行驶,以防货物颠落。

(四)装卸

(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2)载物高度不得庶挡驾驶员的视线。

(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货叉车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木垫等,以免碾压物飞起伤人。

(5)用货叉叉取货物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z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小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缶坚硬物体碰撞。

(7)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

(8)叉车叉物作业,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9)禁止用贷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0)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第二份【叉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叉车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XX事业部各部门。

2 工作标准

12 叉车安全使用标准

12.1 各生产单位职责

负责叉车设备档案管理及年检工作,保证设备使用手续齐全合法。

各叉车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日常检查、保养,选用具有资质的维护维修公司及维护维修人员。对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培训工作负责。

叉车登记备案及年检:新购叉车保证手续齐全,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方可使用。

已经在用叉车每年按时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须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每台叉车要求有指定的负责人,跟踪年检状况。

12.2 叉车使用人员要求

叉车司机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操作上岗证。

必须接受公司内部安全知识、制度培训并考核合格。

必须佩戴公司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12.3 使用前的检查

检查安全带是否完好。

照明灯、信号灯是否正常。

检查液压油、电解液、制动液是否外漏,如有泄漏未找到根本原因并彻底解决前,严禁使用。

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

检查轮胎气压;

检查手柄及踏板情况。

检查电池组电压是否在工作范围内,电解液比重、液面高度是否合适。

检查电气系统各接头、插头是否可靠。

检查各部是否有松动。

进行门架升降前后倾、转向、制动式动作。

12.4 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驾驶员上车必须扣紧安全带。

装卸货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装卸货物采用慢速移动或者蠕动速度 (5 厘米/秒);

(2)向货运车辆上装载货物时必须确认车辆在位与出货口对接良好;

(3)叉车载重量不得超过叉车额定载重量;货物起升和下降时,初速度不易太快;

(4)叉架举起时下面严禁站人。

叉运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叉运货物不得超过叉车核定载荷,货叉须全部叉入货物下面,使货均匀分布货叉上避免偏载;

(2)不要叉运未固定松散堆垛货物;

(3)装载货物高度遮挡视线时,应倒向行驶;

(4)叉运较宽货物时一定保证通道畅通,与两侧货架、建筑、设备保留足够距离;

(5)在叉高和传送货物的时候,必须留意头顶的任何障碍物,例如管道、横梁、电缆、消防喷头、灯管、支撑结构等;

(6)装货行驶应把货物尽量放低,门架后倾、门架起升时,不允许行驶或转弯;

(7)转弯时降低速度,防止叉车倾覆;

(8)遇到路口时减速慢行,并鸣笛示警;

(9)叉车带载行驶时,应避免紧急制动;

(10)坡道行驶时应小心,在大于十分之一的坡道上行驶时,上坡应向前行驶,下坡应倒退行驶,上下坡切忌转向,叉车下坡行驶时,请勿进行装卸作业;

(11)叉车行驶时严禁驾驶人员身体各个部位伸出叉车框架之外;

(12)起高大于3米的高升叉车应注意上方货物掉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13)叉架高举时或行驶时上面严禁站人;

(14)离车时,将货物叉下降着地,并将档位放到空位,断开电源,在坡道停车时,将停车制动装置拉好,停放长时间须用楔块垫住车轮;

(15)严禁酒后开车,行车不准吸烟、不准用手机通话(特别是添加燃油或对蓄电池充电时)饮食和闲谈;严禁带人。

12.5 设备维护维修标准

制定叉车维护保养的日、月、年计划。

按计划落实维修维护工作。

维修维护标准参照设备使用手册及公司设备管理部标准执行。

做好设备维修维护记录,备案。

丢失或损坏的铭牌提示牌必须补上。

只有合格的(受过专业培训过的售后服务人员)才能对叉车进行保养和维修。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在对叉车进行保养和维修时应同驾驶员一样遵守同样的安全规范。

在所有的维护过程中,叉车必须置于平地上,确保叉车不会意外滑动或自动启动。利用合适的木块和专业的提升和安全的锁扣来固定叉车。

下降货叉架,慢慢地前倾门架,直到货叉停靠在地面上。施加手制动,按下紧急隔离按钮并取下钥匙。在货叉架和/或门架起升了的叉车上工作时,必须固定住防止降落。

需要在叉车门架后部维修时,必须紧固门架防止后倾未经生产厂家的同意,不允许对叉车改装或加装任何设备。

不允许用高压水枪直接冲洗电瓶叉车,在用高压水枪冲洗内燃叉车时,发动机要熄火并注意不要将水灌进发动机的进气口和排气口。

禁止使用可燃性液体或汽化剂来清洁。需要防止短路(例如绝缘电池)以及所有敏感部件都需要得到保护,应该使用温和的空压气体来清洗电动马达和其他部件,链条只能用石蜡清洗然后用链条喷式润滑剂来润滑。在进行完所有的维护和清洁后,叉车和工作区都必须保持干净,没有油渍和润滑剂的残余或碎片。要特别注意保持操作区域和驾驶室的卫生。

12.6 叉车充电室管理标准

蓄电池充电或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具有通风换气设施,防止可燃气体爆炸。

叉车充电室内禁止抽烟、产生任何明火和火花;禁止在充电室接打电话,如需接打电话请到充电室外。

由于电池中的电解液是硫酸和水溶液的混合物,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因此在对蓄电池充电和在其附近时必须穿工作服和戴防护眼镜。如果衣服皮肤或眼睛沾染上电解液时:立即用水清洗,如果眼睛里沾染上电解液时:马上求助于医生。

充电时打开蓄电池的盖板。所有电池盖子上方都必须安全封好防止残渣进入。

充电房必须配置2瓶灭火器。

蓄电池和蓄电池上方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没有残渣保护盖需要放置好并且不能损坏电池连接,蓄电池和充电电缆不能扭结在一起和损坏,绝缘部分不能受到腐蚀和损坏。

不要往蓄电池内加注其他物质仅在充电后用蒸馏水加注。

在蓄电池终端上方不能使用或放置未加保护的工具或其他导电材料,否则会引起短路而导致人员伤害及蓄电池爆炸。

当给叉车蓄电池充电时要确保蓄电池安装正确安全和固定在位置上。

每一次电池充电之前必须用压缩空气将电池表面的灰尘清理干净,才可进行电池的充电工作。

每一次电池加完电池液后,必须用湿布将电池表面擦干净,防止产生静电。

充电在程中电池会产生气体,包括氧气、氢气及酸性气体,须将充电房的换气扇开启,保证充电房的空气流通。

充电期间拔下充电插头会产生电弧,因此首先要将充电开关关闭(按stop键),方可拔下插头。

每次换电池时,应将要用充满电的电池加蒸馏水至刻度上限,以保证当班电池水足够,对换下的电池马上进行充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在检查或保养电瓶时,应使用橡胶手套,避免遭受电击。

万一电池倾翻、破损导致电解液泄露,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1)电解液溅到皮肤,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2)电解液溅到眼睛,用清水冲洗,并马上就医检查治疗;

(3)电解液溅到地上时,应先用石灰中和,后用水清洗。

每次进出充电房时,必须将充电房的门关闭,随时保持充电房门处于关闭的状态,避免灰尘进入充电房,每天必须打扫充电房的卫生,保持充电房的洁净。

定期检查电池、充电器插头螺栓的紧固情况,避免螺栓松动,影响电池使用寿命。

电瓶电池带有高电流和能量,切勿让工具接近电瓶电池的两极,以免引起火花或短路。

叉车充电室内所有的工具、用具必须摆放整齐。

13 考核标准

叉车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未作出记录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项。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台。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各生产单位每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台。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对各生产单位每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台。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100元/人。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各生产单位每一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2000元。

在厂区内,叉车超速行驶,每发现一次,对各生产单位第一负责人负激励500元。

自动堆垛机哪里有卖?多少钱一台?怎么选择质量好的厂家?

自动堆垛机的价格取决于很多因素,z好多咨询几家。厂家的话有很多可选择的,合力、速帕、柳工都是不错的选择,购买时候要看产品关键配置,再者看厂家的售后服务方面,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企业。

仓储企业操作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没有找到你说的那个,给你一个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希望对你有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0 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筱萸 二○○○年四月三十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编辑本段]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编辑本段]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编辑本段]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z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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